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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8-06-28 09:28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工作,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广东海洋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面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把政治要求贯穿到学校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确保学校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三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抓好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在学校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坚持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涉及师生重大利益的,应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坚持依法治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学校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任期和换届的具体要求按照《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任期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称为中国共产党广东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为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经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委设立办公室,配备适量的纪律检查员。纪委办公室与学校监察处合署办公,采取一套人员两个名称的形式,统一履行纪检、监察职能。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八条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全面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团结和组织党内外干部群众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维护学校和谐稳定。

(二) 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 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二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永葆党的先进性。

(四)积极推进学校党内民主建设,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校园和谐;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

(五)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和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六) 积极深化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形成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加大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力度,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结构合理的干部队伍。

(七) 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统筹抓好教学科研人才、行政管理人才和后勤服务人才三支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增强学校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倡导团结互助、共谋发展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

(八)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的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加强师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使师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自觉实践者;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重视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和主动权。

(九)领导学校纪委的工作,强化党内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学校人民武装和保卫工作,努力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定期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的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与党外人士的联系,经常向民主党派代表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建言献策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九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按照权限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党员代表大会。

(三)主持制定学校党委的工作计划、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检查学校党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协调好学校党委、行政、群众组织和各民主党派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支持校长在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七)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好党委中心组的理论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做好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学校党委会议,一般包括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简称常委会会议)。凡决定学校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需提交全委会或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需要提交全委会(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先由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充分沟通酝酿。

第十一条 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构,领导学校工作,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常委会会议形式。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并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主要对学校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研究决定或审议确定校长办公会议提交的重要事项,凡属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全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上级组织的决策部署,组织落实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审议确定会议议程和文件材料;选举产生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委员(简称常委);审议通过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三)审议确定学校章程,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基本思路、目标定位、总体发展规划和综合改革方案。

(四)审议确定学校党委任期目标;审议确定学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制度与建设改革方案。

(五)审议确定学校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审议确定学校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董事会)的组织设置与基本制度。

(六)需要提交全委会讨论、审议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上级组织的决策部署,组织落实全委会的决议。

(二)研究审议学校章程;研究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基本思路、目标定位、总体发展规划和综合改革方案。

(三)审议确定学校人才培养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管理基本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四)审议确定学校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发展规划、团队建设与组织设置、考核评价与激励保障等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五)审议确定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学科与专业布局调整方案。

(六)审议确定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引进与培育、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薪酬待遇与考核管理等人事管理基本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七)审议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目标任务考核管理办法、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大额资金使用方案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八)审议确定学校对外交流合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合作项目。

(九)研究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董事会)的组织设置与基本制度;审议确定党委职能部门、二级党组织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审议确定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中的事项。

(十)组织拟订学校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组织拟订学校党委任期目标;组织拟订学校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审议确定党委书记抓学校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审议确定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党建责任清单,明确党委书记履行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校长在党委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班子其他成员坚持“一岗双责”,共同抓好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审议确定学校基层党组织设置与改革方案、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等。

(十一)审议确定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中的具体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意识形态、理论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校风学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规章制度和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任免、晋升、调动,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干部推荐工作;研究决定后备干部遴选培养和干部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方面的事项。

(十三)听取审议学校纪委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

(十四)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书记专题会议主要职责是酝酿重要事项,及时沟通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原则。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书记专题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提交常委会审议前需要酝酿的重要事项。

(二)学校党委重大问题研究、重点工作推进、重要举措落实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事项。

(三)涉及干部人事、纪律检查、巡视巡查方面的事项。

(四)学校行政需要提请学校党委先确定工作原则再进行决策执行的重要事项。

(五)其他需要书记专题会议酝酿的事项。

第十六条 书记专题会议应当如实做好记录,讨论研究事项可以编发会议纪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会议参加人员。

(一)全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全委会扩大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等列席会议。

(二)常委会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常委,不是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等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和次数。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全委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 党委全委会、常委会会议应当达到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和表决通过。会议可以根据讨论事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

(一)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全委会(常委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常委)到会方可召开。全委会和常委会会议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常委)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常委)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意见形式表达,但其意见不得计入表决票数。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通过。在讨论有关事项时,应当先由分管校领导报告情况,必要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作辅助性说明,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会议对有重大分歧的事项,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充分调查和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决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会议召集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先由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充分沟通酝酿。

第二十二条 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在召开时间上应当有效衔接。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的,党委书记、校长或被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六章  议题确定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议题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出。

(一)全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党员校长商定后提出,提交常委会会议确定;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商党员校长后由党委书记确定。

(二)党委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非中共党员校长的意见,在会前沟通酝酿时有较大分歧的议题应当暂缓上会。

(三)学校职能部门可以提出议题,但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明确签署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意见。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相关单位应当事先沟通,向各自分管校领导请示后可单独提议或共同提议。

第二十四条 议题提出须遵循“重要、必要、成熟”的原则。

(一)议题提出必须突出重点,要突出党对学校全面领导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建立重要问题“定期上会”制度。党委会议必须每学期定期专题研究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政治安全、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干部队伍、人才工作、人才培养等重点议题;党委会议要建立“每月必议党建”制度;每次召开党委会议一般应当研究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相关的议题。

(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履职尽责,敢于担当,凡在职责和制度规定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各单位能通过正常行文或经负责同志会签决定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分管校领导和相关单位应当针对议题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建议,确保议题成熟。对学术性方面的事项,应当经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提出咨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属于学校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议题,应当先通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讨论,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二十五条 会议原则上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遇到紧急、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当征得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同意。

第七章  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主要包括议题及其材料的收集汇总,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制发以及有关材料归档等。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联合召开的,会务工作分别按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要求分开进行。

第二十七条 除通报性事项外,党委办公室应当提前将议题和会议材料送达与会人员;对特别复杂和重要的议题,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应当提前向与会人员通报议题内容和拟处理方案,以便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二十八条 议题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汇报要点、需决定的事项以及处理建议或方案;重要议题材料应当包括问题由来(背景)、需决定的事项、建议解决方案或倾向性意见及其依据。重要议题一般应当提出两个以上的决策方案或意见,并有每个方案或意见的利弊分析。

第二十九条 会议要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会议记录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八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议,要印发会议纪要,分别由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学校相关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三十一条 党委对全委会、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委会、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纪检部门对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第三十二条 对不履行会议决定的,个人决策又未事后报告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又未及时报告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失误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严守保密制度,按照规定应该保密的讨论发言、表决、决议等,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第三十四条 对会议决议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

(一)对全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须有1名以上党委委员动议,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复议。

(二)对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须有1名以上常委动议,经党委书记和党员校长协商,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同意方可复议。

复议一般在下一次会议召开前提出。决策复议期间,按原决定继续执行。

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工作规则》(广海大党〔2017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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