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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9-09-16 09:33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校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粤教工委〔2O112号),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学校以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

第三条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性。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由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会议及文件精神。

(二)制定、调整学校的办学方针、年度工作规划和学校发展规划、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制定、调整学校办学规模、学科设置和专业设置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和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学校年度预决算的编制、调整和商业贷款计划)。

(三)党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学校党政机构、学术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以及学校人员聘用、收入分配、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校级奖惩事项的评定,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七)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八)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校办产业的开发、产权变更、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九)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安排。主要包括:

(一)学校处级副职(六级职员)以上干部、二级单位负责人的任免。

(二)学科带头人的招聘录用。

(三)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四)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五)全国、省、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六)校办独资企业决策层组成人选的提名、合资或股份制企业、独立学院校方董事及经理的推荐。

(七)学校学术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八)其它重要干部的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项目,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等。

(二)国内外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三)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规划审定。

(四)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五)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中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等投资项目(含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资金运行。

(二)使用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10万元以上的支出。

(三)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单项超过10万元的支出,年度预算项目追加投资超过10万元的支出。

(四)其它重大开支项目。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的要求,明确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以正式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

党委(常委)会的具体决策事项和程序按《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校长办公会的具体决策事项和程序按《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吸收各方面意见。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二)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可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三)依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广东海洋大学章程》《广东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学校重大学术事项,在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五)学校处级副职(六级职员)以上干部、二级单位负责人的任免,在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按照党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我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执行。

(六)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基本建设、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资产处置以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等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论证,开展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或者提请专业机构或者主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

(七)其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在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有关职能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在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八)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在及时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学校决策机构应视情况及时研究处置方案。

第四章 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集体决策机构在议事中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十二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会议议题的确定按照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或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符合规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第十四条 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由分管校领导报告有关事项,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报告。

第十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应到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为通过。重大议题或干部任免事项应采取票决制。

第十七条 对于有争议且存在严重分歧意见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有时限要求,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对全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必须经常委会审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对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书记和党员校长协商,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按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方法明确。会议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讨论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决策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组织落实;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和设备的采购项目,国家和省政府规定需要招投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明确分管校领导和落实单位(部门),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进行督办登记和督办检查。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发出《决定(决议)执行通知》,通知有关单位(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落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并根据要求及时向党委书记、校长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单位(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落实,制定决策实施方案,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分管校领导报告,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五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二十六条 “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监督;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纪委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以及党务、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七章 二级单位部门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本实施办法执行“三重一大”规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广东海洋大学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学院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议事规则,报学校党委和校纪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其他二级单位(部门)参照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由领导成员(或扩大)依据制定的有关规则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或参照学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执行情况列为学校二级单位(部门)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以及党务、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没有特别理由,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进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从2017414日起执行,原《广东海洋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广海大党〔2015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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