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校各级组织与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和校园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规定以及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学校或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或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本条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学校或单位(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信访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
(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公平、公正、公开、有序、便民。
第四条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由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学校信访工作,学校其他领导成员负责分管范围的信访工作,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坚持群众路线,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认真、及时办理信访事项,解决信访问题。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为学校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协助学校党政领导做好信访工作;各单位(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履行以下信访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以及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受理上级机关、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以及应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
(三)根据学校领导的批示意见向有关单位(部门)交办、转送信访事项,协调职能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落实和信访工作情况;
(四)研究、分析群众信访中倾向性、苗头性、政策性的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向学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五)处理突发性的信访事件和集体上访,向学校领导及上级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六)统计、管理信访工作信息,上报学校信访工作情况;
(七)做好信访材料的归档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履行以下信访工作职责:
(一)建立信访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
(二)处理本单位(部门)的信访事项,并对重要的信访事项及时报告信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学校领导;
(三)承办转交、转送的信访事项并向转交、转送部门报送信访问题的处理情况报告;
(四)协助相关单位(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五)做好信访的答复及相应的教育疏导工作;
(六)向学校党委办公室报送年度信访信息统计情况。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确定一名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履行以下信访工作职责:
(一)处理日常信访工作,接听记录信访电话,管理信访邮箱,受理信访件,接待信访人,确保来电、来信、来访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二)根据上级领导或本单位(部门)信访负责人的批示意见处理信访事项;
(三)按要求上报重要信访信息、信访统计数据;
(四)做好信访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信访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信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学校或单位(部门)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学校或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的建议、意见;
(二)对教职员工职务行为的投诉;
(三)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二)要求接访单位(部门)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接访的单位(部门)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
(五)要求对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六)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校园的工作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章
信访渠道和信访事项提出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向全校师生员工公布本单位(部门)的信访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和传真等相关信息,为信访人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短信等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第十六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有职权处理的单位(部门)提出。信访人应当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越级走访;对相关单位(部门)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规定处理的,信访人可以向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提出。
第十七条
五人以上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接访单位(部门)的处理情况或答复意见。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可以向有职权处理的单位(部门)预约,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走访。
第五章 信访事项受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或转交、转送的信访事项,要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并告知信访人,通报转交、转送的单位(部门)。
(一)属于本单位(部门)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应当由其他单位(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部门)提出;
(三)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九条
信访人违反规定越级走访的,不予受理;信访人直接向学校领导走访表达诉求的,学校领导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向相关单位(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已经由有关单位(部门)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重复走访的,不予受理;对已经受理并答复过的信访问题,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 五人以上提出共同信访事项未按规定推选代表走访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部门)的信访事项,由首次接访单位(部门)受理,并与所涉及的单位(部门)协商确定主办单位,或报告党委办公室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协商不成的,由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决定主办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相关单位(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学校领导、通报主管部门。
第六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确定承办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公正办理并将办理情况登记存档。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受理单位(部门)负责人决定;受理单位(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校领导决定。
第二十五条
单位(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对有利于改进工作、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应当积极采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信访人关于教职员工职务行为的投诉,依照法律法规和《广东海洋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部门)对信访人提出的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应当调查核实,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诉求事实清楚,诉求事由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二)诉求事实清楚,诉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应当向信访人作出解释;
(三)诉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诉求事由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职能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处理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部门)执行。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具体信访诉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由主办单位(部门)牵头办理和答复信访人,并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其他单位(部门)协助配合,共同研究处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由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召集协调相关单位(部门)联合办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条
对转送信访事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受理单位(部门)应当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向转送部门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批示复查。受理复查请求的单位(部门)应当自收到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的复查批示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纪检监察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请求,并由党委办公室呈报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作出批示意见。受理复核请求的单位(部门)应当自收到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的复核批示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由党委办公室呈报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复核意见不认同复查意见的,经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由原复查单位(部门)进行再次复查。维持复查意见并经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同意的复核意见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终结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
第七章 信访秩序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确保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对五人以上提出共同信访事项未按规定推选代表走访的,接访单位(部门)应当劝告来访人员推选代表,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信访人违反规定越级走访的,接访单位(部门)要向信访人解释有关信访规定,劝告来访人员依法依规向有权处理的单位(部门)信访。
对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的期限内重复走访的,接访单位(部门)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劝告信访人返回等待办理结果。
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信访人重复走访的,接访单位要劝告信访人息访;信访人仍不息访的,由信访人所在单位(部门)共同做好情绪疏导、说服解释工作。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及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以及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或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等方式妨碍交通;
(二)走访时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以采取极端行为相威胁;
(三)在学校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滞留、滋事,扰乱学校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
(四)在接访场所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侮辱、谩骂、殴打、威胁接访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接访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向境内外媒体或者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七)其他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校园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信访人及有关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学校保卫部门应予以制止,必要时,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章 信访工作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确保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三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引发严重信访问题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主办单位(部门)办理责任不落实,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查清产生重大信访问题的原因,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6月4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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