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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2015-12-11]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5-01-02 11:44浏览次数:

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文件

广海大党〔2015〕84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党委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党委工作规定》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

 
 

2015年11月10日

 

 

广东海洋大学党委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的领导,促进学校党的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广东海洋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实行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党委充分发挥校长的作用,支持校长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委对学校内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条 校党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把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推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校园。

第四条 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实行民主、科学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校党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为人民办学,靠人民办学,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

第六条 校党委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依法治校,加强学校规章制度建设,创新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七条 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应有院(系)、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师生员工代表。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校党委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任期和换届的具体要求按照《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任期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校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学校纪委经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工作。纪委委员人数一般不得多于校党委委员人数。纪委书记、副书记由纪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党委批准。纪委书记原则上由校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副书记由学校中层正职一级、熟悉党务工作的干部担任。

第十条 学校纪委设立办公室,配备适量的纪律检查员。纪委办公室与学校监察处合署办公,采取一套人员两个名称的形式,统一履行纪检、监察职能。

第三章 党委基本职责

第十一条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团结和组织党内外干部群众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维护学校和谐稳定。

第十二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永葆党的先进性。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学校党内民主建设,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校园和谐;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

第十五条 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和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积极深化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形成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加大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力度,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结构合理的干部队伍。

第十七条 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统筹抓好教学科研人才、行政管理人才和后勤服务人才三支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增强学校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倡导团结互助、共谋发展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

第十八条 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等学校的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加强师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使师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自觉实践者;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重视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第十九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学校纪委的工作,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学校人民武装和保卫工作,努力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

第二十条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定期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经常向民主党派代表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建言献策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按照权限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党员代表大会。

(三)主持制定党委的工作计划、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检查校党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协调好校党委、行政、群众组织和各民主党派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支持校长在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七)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好党委中心组的理论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做好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会议,一般包括党员代表会议、全委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和常委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凡决定学校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需提交全委会或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构,领导学校工作,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的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议的决议,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并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全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讨论决定学校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事业发展规划。

(二)讨论决定学校的教学、科研、党建和行政管理等重大改革措施。

(三)审议需要提交全委会讨论的有关决定和决议。

(四)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六)需要提交全委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作出贯彻落实的决定。

(二)研究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共青团工作、工会工作、妇女工作和老干部工作等重大问题。

(三)讨论决定校党委、行政年度(学期)工作计划。

(四)定期听取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后勤和产业开发、联合办学、学校管理和安全稳定、招生就业等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五)听取分管领导就所分管工作的汇报,并就某些行政工作向校长提出建议。

(六)讨论决定学校财务预决算,定期听取预算执行和学校大额资金运行情况报告;讨论决定预算外1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或财政支出。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研究决定重要人才的引进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学校领导干部的推荐工作。

(八)研究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汇报,研究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的奖惩事项。

(九)研究向上级党委的请示和报告,落实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要任务。

(十)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七条 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全委会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和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和其他方式。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和决策

第二十九条 校党委对学校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前,必须加强决策咨询工作,做好前瞻性、对策性研究,广泛听取党员、群众、基层干部和各界人士的意见与建议。其中,属行政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进行决策前,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

第三十条 全委会、常委会讨论学校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确保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凡属全委会或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全委会扩大会议 。全委会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常委。根据议题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常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常委会必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

第三十三条 拟提交全委会、常委会研究的文件、材料或方案,除需要保密外,一般应在会前两天报送校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一般应在会前一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别送给参加会议的人员。会前,分管领导应就议题中涉及自己分管工作的内容与书记充分沟通。

第三十四条 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集体决议事项,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对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行政干部任免,会前应先征求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意见。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三十五条 全委会、常委会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保密制度。除需要贯彻的会议决定、决议,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用文字或口头传达外,会议讨论发言、表决等情况,一律不得对外泄露。对不宜公开或尚未成熟的会议讨论材料,由有关部门在讨论后收回。

第三十六条 对全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必须经常委会审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对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书记和党员校长协商,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三十七条 全委会和常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包括会议通知、人员落实、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等。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永久保存。会议记录和纪要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整理并按年度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校内外有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印党委会会议记录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由党委书记审批。

第三十八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来不及召开全委会或常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全委会或常委会报告。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全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议,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实施。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重申,但必须自觉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以集体决定的精神对外表态,维护校党委的团结统一。

第四十条 校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常委按照分工,以求真务实的工作要求,抓好党委决议的落实并组织检查,按照报告制度向全委会报告。党委办公室负责具体督办、协调和抓落实的配合工作。党委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落实,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分管校领导报告。纪检部门对党委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四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委全委会、常委会议议事规则,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委全委会、常委会议决定的;

2.未经调研论证或提供不真实情况而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的责任人;

3.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4.不遵守保密纪律,擅自公开不应公开的内容或泄露会议讨论、表决情况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机制,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协调一致,提高效率;坚持和完善联系基层党组织制度,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第四十三条 坚持每年以适当方式听取学校党代表的意见,接受党代表的监督,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的积极作用。认真听取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的意见,发挥他们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 主动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自觉接受上级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从20151110日起执行,原《湛江海洋大学党委会议事与决策制度》(湛海大党字〔2001〕23) 和《广东海洋大学党委工作规定》(广海大党〔201413号)同时废止。

 


广东海洋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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