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
第三条 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学校保密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1名专职保密员。办公室挂靠在党委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事务。涉及国家秘密的各单位(部门)设1名兼职保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保密工作。
第五条 保密管理实行责任制,坚持“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并与学校保密委员会签订保密工作责任书。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并签订保密工作承诺书。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时,按规定实行脱密期管理。
第六条 各级党政干部和所有涉密人员须接受保密教育。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七条 学校保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生产、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内部事项必须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
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不得将“内部事项”标注“秘密”及其等级字样
第八条 单位(部门)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及时向学校保密委员会报告,学校保密委员会根据定密的法定程序,指定承办人按相关规定报批。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九条 收发、传递、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及载体,须遵守相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条 涉密项目(课题)组在立项申报、项目实施、论文和报告撰写、结题验收、资料归档、成果鉴定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遵守信息网络安全保密有关规定。禁止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接入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以及内部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禁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及非涉密存储设备处理、存储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须进行物理隔离,有完善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使用手机或具有存储传输等功能的电子设备,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在使用手机时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第十四条 举办涉密会议时,主办单位须依据有关规定提前制定保密方案,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并全程接受学校保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参加境内外的涉外活动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涉密人员出境须报对外联络处审批。
第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通过普通邮政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禁止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不得违反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拟宣传报道和出版发行的事项,须报党委宣传部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如确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宣传报道,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单位(部门)或个人如接受境内外机构、团体、个人及其委托的社会调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或“内部事项”,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机要文件由专职保密员专门管理,机要文件的收发、传阅、保存、销毁要严格遵守相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存在泄密隐患时,应立即采取补救、保护措施,并同时向学校保密委员会主任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涉密单位(部门)应当向学校保密委员会报告本单位(部门)年度保密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对各单位(部门)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日常保密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学校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0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暂行)》(党〔2007〕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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