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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行政印章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07-08-16 11:46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规范校内各类行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印章包括学校印章、钢印,校行政领导签字章、方章,各单位(部门)以及校内其它行政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和式样
    第三条 “广东海洋大学”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牛角质。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下属的科、室等机构一般不刻印章,如确属工作需要,经审批后可刻制。印章为圆形,直径4.0厘米。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和注销
    第六条 学校各级行政部门印章的刻制由校长办公室统一负责审批,校长办公室凭机构成立的正式文件及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门机构刻制。印章刻好由校长办公室留印模备案、发文方可启用[经费由需刻制印章的单位(部门)开支]。
    第七条 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的单位(部门)印章,应及时交回校长办公室并由校长办公室发文废止。
   第八条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公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公章的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各级印章要专管专用。学校印章由校长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一切用印均要通过管理人员;各单位(部门)的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或单位(部门)指定的专人统一管理。印章管理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手续用印。印章管理员因事外出,应将印章交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管理。
    第十条 印章存放在办公室,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外出使用,特殊情况须经校领导或校长办公室主任或单位(部门)领导批准,由管理人员带章到现场监印。印章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更不能借用。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校长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
    第十一条 除校长办公室印章外,各单位(部门)的行政印章,如非业务工作联系,一般不得对外。
    第十二条 使用本单位(部门)行政印章,须经本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各单位(部门)的行政印章管理出现事故,要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和单位(部门)正职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严禁各单位(部门)使用单位(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如果使用单位(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协议和合同,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学校名誉损害,均要严肃追究签订人、印章管理员和单位(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不得在空白函笺或空白表格上盖印章。
第五章   使用校级印章的各类程序和规定
    第十五条 使用学校印章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即坚持学校领导审批或授权行政职能管理部门批准的原则。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学校授权行政职能管理部门审批:
   (一)行政职能管理部门工作范围内以学校名义上报的材料、报表和统计资料;
   (二)由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各种证件的发放,如工作证、离退休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学生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证明书、职务聘书、奖状等,[均须由有关职能部门造册,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派专人统一送校长办公室审核并加盖校印,并将名册(盖章)一份交校长办公室留存备查或归档。需要个别办理时,须有职能部门的证明];
   (三)由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人事处等部门审核的申请出国进修、学习者的材料、资料及成绩单证明;
   (四)科研项目、任务申请、专利申报、项目结题、科研鉴定、科研报奖等;
   (五)采购仪器、设备订货、控购物质申报表;
   (六)个人私事需要学校盖章或出具证明的,经本人所在单位(部门)盖章或领导签字同意后,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出具。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由学校领导审批。
   (一)学校各单位(部门)与外单位联系工作,要以学校名义进行的;
   (二)职能部门上报的材料、报表、统计材料,内容涉及全校性的;
   (三)向国外邮寄材料、书籍,需要学校出具证明的(应先由科研处、保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
   (四)申请出境旅游探亲、定居或访问的个人[需先向本人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组织人事(学生、教务)、保卫等部门审核同意后];
   (五)个人私事需要学校出具证明,内容较为重要的[须所在单位(部门)同意后];
   (六)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由主管校领导审核,校长签字);
   (七)其它较为重要的证明或材料;
   (八)校长名章(签字章、方章)是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表示,凡对外使用校长名章,须经校长本人批示同意后,方可用章;其他学校领导的印章亦须领导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九)其它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批。
第六章   印章使用的资料保存
    第十八条 使用印章必须手续齐备并实行登记制度,所有用印,能保存材料的,均应保存材料,不能保存材料的,须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材料复印件上签名并留印章管理处存档。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对外签订合同(协议)需要使用学校印章时,须由合同(协议)办理部门填写《广东海洋大学签订合同(协议)审批表》(可在校长办公室主页下载)并呈送有关学校领导审批后,将此表交校长办公室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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